为进一步总结农业行政执法经验,指导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升办案水平,1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指导案例一《浙江省宁波市蔡某某、黄某某等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种子案》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该案中,制种农户擅自将品种权人委托其制种的授权品种种子对外销售;不法商贩明知其收购的种子系制种基地非法流出的授权品种种子,仍然购进并转卖获利,均侵犯了品种权人的植物新品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种子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二《山东省青岛市徐某某经营假种子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无主观过错不处罚规则的适用。该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种子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现行种子法律法规未要求种子零售商对其经营种子的质量和真伪进行检验检测;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品种审定信息、追溯二维码、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进货查验流程和方法符合一般农资经营门店的进货习惯,且按规定将种子信息向农业农村部门作了备案,已尽到了种子零售商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注意义务,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据此,农业农村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指导案例三《四川省江油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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